信源企业集团(01748):宣称请求人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罢免及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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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3 发布
信源企业集团(01748)发布公告,于2024年12月13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接获由两名个人及一名公司实体(即黄玲生先生、陈贵仁先生及华欣贸易有限公司(均宣称为本公司股东(宣称请求人),合共持有本公司5496.03万股股份,占本公司于要求通知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附带表决权约12.49%))共同发出的书面通知(要求通知)。宣称请求人拟援引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第64条,要求董事会召开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宣称要求):
1.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陈家干先生的执行董事、董事会副主席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职务及职责,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2.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徐文均先生的执行董事、本公司行政总裁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职务及职责,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3.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陈延标先生的执行董事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职务及职责,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4.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孙志伟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5.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魏书松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6.根据章程细则第114条,罢免徐捷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7.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范瑞华先生为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8.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黄德海先生为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9.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Chen Yanyan女士为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10.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杨雷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11.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杨云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及
12.根据章程细则第111条,委任谢贤云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特别大会结束时生效。
根据章程细则第64条,股东特别大会须应一名或多名于提出要求当日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少于10%的表决权(按一股一票基准)的本公司股东(股东)要求召开。该等股东亦有权于有关股东特别大会议程增加决议案。有关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本公司公司秘书提出,藉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要求所指明的任何事务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有关会议须在提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会在提呈日期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开有关会议,则请求人(或多名请求人)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开会议,且请求人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须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
董事会建议根据章程细则有关宣称要求的相关条文,于2025年1月9日或前后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宣称要求人及其股权已获正式确认。
本公司正确认要求通知之真实性,并核实宣称请求人的身份及其宣称于本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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