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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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1.1.1 本规定提出了为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 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 厂在厂址选择和评价中涉及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其他核设施在厂址选择和评价方面可参考本规定,但应经过细 致的评价和判断。 1.1.2 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核动力厂运行状态及事故 工况的准则,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1)规定营运单位在厂址评价中的职责; (2)确定厂址评价过程中采用的资料; (3)对厂址进行评价,以充分考虑厂址特定危害和安全有 关的厂址特征,从而得出适当的厂址特定设计参数,确定与厂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4)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执 行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能力,以确定在实施核事故应急预案有效 性方面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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